案情简介:税务机关在对某私营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由于财产损失收到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理赔款,挂在“其他应付款”科目中,未计收入。经税务机关查实后,该公司按照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,同时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。
税法分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)第三十二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,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、毁损、报废损失,转让财产损失,呆账损失,坏账损失,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。企业发生的损失,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,依照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。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,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,应当计入当期收入。因此,该公司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,若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,应按照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