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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并,A公司主体仍然存续,A公司将自有房屋转移变更至合并后的企业,请问此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?

发布时间:2018年06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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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答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8]57号)第二条的规定,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,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,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、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因此,A公司将自有房屋转移变更至合并后的企业,此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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