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)第七条的规定,(五)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“研发活动发生费用”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。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,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。因此,即使A企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处理,受托方B企业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。 所属层级:地方热点问答